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禁止拒绝、侮辱未婚老年妇女”。这部宣言法来自于刚刚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迅速引发网络热议:很多人也有该法?为何只保护老年妇女,不保护老年男子?并对其他妇女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和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进行针对性治理”,再次宣示妇女的继承权与妇女平等单身女性成为热门话题?必须关注妇女权益;否认或侮辱老年单身女性。 “众所周知,我国35岁至49岁群体中未婚男性的比例超过了女性。然而,大龄未婚女性面临情感诸如消极歧视和这种特殊保护等所有困难都是合理的。 “意外单身”的标签,表明她们是社会竞争和情感关系中的失败者,不值得被忽视,而只是为了保护个人尊严不受侵犯,改变社会对女性的刻板印象,促进更加平等、包容、差异化的婚姻和爱情发展。省妇女保护条例规定,丈夫可以检查配偶的财产,但并没有为配偶提供平等的权利。 “正如赵红老师所说,这一规定只是强化了”妇女对丈夫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以及对丈夫财产的平等拥有、只能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第21条后半部分“严禁诽谤、侮辱未婚老年妇女”规定“禁止歧视未婚老年妇女”。更令人不安的是,近代中国妇女面临的困难和障碍。法律总是倾向于反映现有的权力结构。口号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也不等于现实中的平等。从法律角度看,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仍然以男性为中心。男性可以享有各种不需要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女性则需要特别加强。因此,在男女平等意识尚未充分落实的领域,法律必须回应保护妇女权利的要求,这也构成了上述法律的道德合法性基础,难道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的性别话语。“男女平等”,影响和塑造了我们上一代人。但他们往往只在口号上关注“男女平等”,内心却往往忽视它。说到男女平等,很多男人会问:今天还不平等吗?怎样才能平等?老一辈的女性都会同意:解放比以前好,慢慢来吧。这篇文章的热搜更多反映了不平等的事实。因为宣示法表达了一定的价值取向、政策立场或道义诉求,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机制和法律责任,它所指导的行动是无力的,我们需要谨慎和思考吗?为什么国家保护法和法律的宣示会让人产生一种无力感?单身女性?它是免费选项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自由选择具有歧视性?经过追问,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事实:老年女性单身的“自由”与传统婚姻观念和现代性的双重作用相比。女性得到的只是选择丈夫的自由,却没有与“自由选择丈夫”相适应的环境。什么样的女性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对象作为欲望和爱情的对象,早已写在文化基因上。 “男强女弱”、“男大女小”的传统婚姻观念主导着女性的择偶观。那些自称“解放”、“平等”的女性正在基于女性主体的真实意识而消失甚至抵制性别角色。除了揭示一个不争的事实:对老年单身女性的歧视不是简单的个体现象,而是父权文化、社会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结构和社交媒体上,这一条款也能强化一种女性弱势的叙事,而不会有更深层次的隐性歧视——“有些女性如此悲伤,年纪大了没有人娶她们,年纪大了也没有孩子。把女性置于弱势地位,意味着男性比女性强大,女性需要被拯救和保护。同样,对女性的过度赞美,会让普通女性与不存在的理想“自我”作斗争。无论是“赞美与谋杀”,还是“弱女”,都说明了仅仅通过法律和表达来解放女性是不够的,但拥有权利并不等于行使权利。尽管法律一再确认,女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依然存在,但并没有带来传统性别意识形态的改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模式不改变的情况下,女性在择偶方面不会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也就无法实现基于平等的亲密关系。我们需要做什么呢?你需要多长时间?从弱势女性的故事,到为实现应有的正义而采取行动的故事,国家的保护和宣示法绝对是对的;作为受保护人,指出其局限性和缺点难道不合适吗?事实上,存在主义和女权主义都与一贯将女性描绘成天真无助的形象相矛盾,认为这本身就将女性分开并否认了她们的内在力量。存在主义和女权主义促进了从受害者叙事到演员叙事的转变。本专栏讨论家庭暴力、性侵犯、职场歧视等问题;在家庭和职场领域,不应该限制女性受害者的叙述。这并不是否认伤害,而是将叙述的焦点从“他们对我做了什么”转移到“我如何反击”和“我如何再生”。这需要一种比抱怨更难的勇气——直视自己、为自己的命运负责的勇气。还必须对保护者和救世主(通常是男性人物)说:“谢谢你,我会尝试自己做这件事”。这种勇气是女性自身主体性的觉醒,也是真正走向性别平等的标志。如前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是国家解放妇女的结果,而不是妇女自身意识的觉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是“男人”给予“女人”的“平等”——但如果你想和她平等,你又怎么能允许她给你而不是你去拿呢?今天,妇女解放仍然必须收回到她们自己的手中。nds。老年女性应该担心吗?没有结婚生子人生就不完整?女性如何平衡家庭生活和事业发展?这些都是女性应该给出的答案,而不是男性必须定义的。 “严禁歧视”的法律公布后,我们需要的是如何重建、如何生活。 《法治的乌托邦》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壁、赵宏、李洪波、罗翔主办。这是IFEng.com评论部特别委托的原创专栏。主编|肖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