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新闻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获悉,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6日,黄某支付2.78万元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签订《母婴护理协议》,并预订了28天的入住中心服务。协议规定,被监禁的护士将被安排照顾母亲和婴儿一生。但看守所没有医疗资质,无法预防或杜绝黄某母子疾病的发生。它只有义务对可能的疾病进行监测和建议治疗。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于黄女士及婴儿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任何疾病(如噎奶等)或损害,互联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赔偿责任。 2024年3月19日,黄产下新生儿刘女士,3月24日仍留在月子中心。4月1日凌晨,刘女士吃奶后出现噎住的情况。经过月子护士拍背等紧急措施后,情况依然没有好转。由于无法联系到其他工作人员,黄只能独自开车,在被监禁的护士陪同下前往医院急诊室。她最初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接受了救生措施,随后被送往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4月4日上午,新生儿刘某经治疗康复出院。他回到月子中心并住院3天。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合计3179.47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黄某将粤塘区母婴护理公司告上法庭。ct 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刘某自4月1日上午至4月4日上午(共3.5天)未接受月子中心护理服务,应予以排除或免除。上述协议规定,“月子中心对黄某及其婴儿等人造成的任何疾病或伤害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这是一个常见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综上,法院判决母婴护理公司须退还黄娜每包服务费6750元,并赔偿黄娜损失每包3179.47元。双方均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